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高桥南塘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高桥南塘实业有限公司24174836.79元,并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12087418.4元为限,对第一项中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向原告上海高桥南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高桥南塘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932元,由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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