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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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翔宁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44110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9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安徽翔宁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6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安徽翔宁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工程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