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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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564359.6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5000元; 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2000元; 四、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1332元,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990元,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990元,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