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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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以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73%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以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095%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095%计算。扣除已还利息490426.74元。】; 二、被告***、金平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金平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