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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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督355号 申请人: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3288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 驳回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石海滨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梦瑶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