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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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2941.71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余庆县乾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垫付的费用254232.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庆县乾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6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由原告***负担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