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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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 二、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19250元; 三、驳回原告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