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本金1731960.74元及利息59805.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利息(以1731960.74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年利率7.35%计算,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裕华区方郄路178号金碧雅苑17-1-2601房产【产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5996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2元,减半收取计1033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66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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