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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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福余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汇通石粉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汇通石粉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市福余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福余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93元,由吉林汇通石粉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