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恒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2、查封担保人赵绍义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号房屋的产籍,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号。 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恒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