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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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朝阳振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朝阳振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宁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占用费366,1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854809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1,52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8,820元,由朝阳振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子英 人民陪审员 于亚秋 339178938354000人民陪审员杨天凤 3556035052000二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尹秀梅 书记员宋晓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