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葫芦岛东富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东富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27200.00元,同时从2019年11月9日起,以212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以214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8.00元及财产保全费2870.00元,由被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