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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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绥中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387,279.65元范围内,对***欠付宜宾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279,101.22元承担责任; 三、驳回宜宾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574.00元,由***负担54,893.00元,由宜宾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4,681.00元。鉴定费153,52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3.00元,由宜宾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0.00元,绥中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