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1023执367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中江(2018)浙1023执367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许中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许中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许中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