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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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栖霞市龙胜果品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栖杨借字2018年第0045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期内利息27564.71元(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上本息合计627564.71元。并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未清偿部分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1.146875‰[7.43125‰×(1+50%)]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栖霞市龙胜果品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栖霞市龙胜果品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5.65元,由被告***、栖霞市龙胜果品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