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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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执932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住所:曲靖市翠峰西路三元名城208幢SF号。 法定代表人:龙峻,行长。 被执行人:曲靖市聚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曲靖市麒麟东路延长线(东江花园)102A幢第1-22层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曲靖聚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曲中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曲靖市聚丰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22000000元,截止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及应还罚息919306.74元、律师代理费27500元,共计22946806.74元;并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就宁德荣、吴仕芬抵押的财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宣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第××号、第××号、第00054396号及宣房权证郊区字第××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397元,公告费250元,合计156647元,由曲靖聚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德荣、吴仕芬承担。因被申请人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维持原判第一、二项;二、撤销原判第三、四项;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97元,公告费250元,合计156647元,由曲靖聚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97元,由曲靖聚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人表示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9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执行员 余登宇 执行员 陈家兵 执行员 陈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林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