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津县正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本达铁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本达铁矿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省宁津县正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山东省宁津县正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返还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本达铁矿有限公司设备款256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结清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利息(其中,64万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算、128万元自2014年8月19日起算、64万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136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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