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曲靖市石林瓷业燃化有限公司
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曲靖市石林瓷业燃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479000元,利息261459.20元,合计740459.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本金479000元按年利率7.05%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5元,减半收取5602.5元,由被告曲靖市石林瓷业燃化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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