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贷款本金100342.17元、截止2018年9月6日的利息5486.11元,合计105828.28元,以及自2018年9月7日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由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6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