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37.44元及截止2019年7月19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10174.29元,并以25537.44元为基数,按编号为(毕节)农商行(2015)年借字0***016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