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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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75号华清园小区5栋(竣工图标注为5#楼)1层1室、2室规划为物业管理及行政用房的部分(约167平方米)、7室、8室、3室、10室属武汉市华清园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区域移交原告武汉市华清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华清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武汉市华清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8,820元,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负担980元,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武汉市华清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预交本院,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980元款项支付给原告武汉市华清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