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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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巨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新奥蓝天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锅炉维修安装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内蒙古巨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天津新奥蓝天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某、王某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0元,由原告内蒙古巨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天津新奥蓝天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