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天津永真眼镜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永真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7499487.08元及截至2019年2月26日的罚息2738576.66元、复利323.68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永真眼镜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分别对被告***、***、***承担的上述第二项给付事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3592元,由被告天津永真眼镜有限公司、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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