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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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创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35652号 原告:深圳市恒创辉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珊,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跃红。 原告深圳市恒创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创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珊到庭参加诉讼,与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创辉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款15170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恒创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166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静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晓洁(兼)书记员许彧燊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