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姜丰伟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限被告姜丰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借款本金193730.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4.0833‰计息后并加付50%罚息); 三、被告怀化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担277元,由被告姜丰伟、***负担4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