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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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欠款本金63226.96元,支付利息62.83元、违约金104.42元、手续费1062.4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