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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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3民初4928号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 负责人:刘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汉,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函洁,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谭洁梅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温颖彤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