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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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308745.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488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4744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负担264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