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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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 二、变更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钦州北部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以24265451.75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544839.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4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210479元(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公司已经预交),由钦州北部湾公司负担190000元,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公司负担204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345元,由钦州北部湾公司负担51610元,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公司负担573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