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天隆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绥化农垦润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伊春市天隆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保军与绥化农垦润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绥化农垦润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伊春市天隆农林发展有限公司4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

三、驳回原告伊春市天隆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伊春市天隆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12.5元,被告绥化农垦润达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负担4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黑龙江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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