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 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66万元,并支付其中10万元自2013年2月28日起、5万元自2013年3月1日起、1万元自2013年3月5日起、20万元自2013年3月13日起、15万元自2013年3月18日起、150万元自2013年3月23日起、25万元自2013年5月25日起、30万元自2013年6月9日起、10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均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60200元,由被告***、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