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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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海昵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603执684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3民初4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海昵贸易有限公司、乔艳欣、方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0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91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海昵贸易有限公司、乔艳欣、方建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海昵贸易有限公司、乔艳欣、方建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8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建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款34万元,相关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付款方式为: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29万元至2019年6月30日款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1万元(包括和解协议签订前已履行的6万元),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7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18)浙0603执6843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