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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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青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会清河水村民小组返还青苗补偿款人民币727696.9元给被上诉人钦州市青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驳回被上诉人钦州市青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80元,由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会清河水村民小组负担10289元,由被上诉人钦州市青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元,由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会清河水村民小组负担10289元,由被上诉人钦州市青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91元。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