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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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横沿分公司 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127执35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横沿分公司、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横沿分公司等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