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本金27935.2元,支付利息22320.44元、费用1183.07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