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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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青岛泰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44886.15元。并支付以1244886.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泰利公司在欠付被告海德公司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692元,被告海德公司负担20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