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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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万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6240元、保全的保险费20362元; 三、原告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广西贵港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被告***持有广西贵港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贵港市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富豪楼房产(贵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2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884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2884元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