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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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