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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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物业服务费4568.4元、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能耗费1077.63元,共计5646.03元,并支付以5646.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