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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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符建华的银行存款191,492.8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7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