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504714.6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 二、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04714.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理清; 三、驳回原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852元,由原告上海润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5元,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