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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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分公司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9737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9737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分公司、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