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494.40元及不足吨数补偿金13503.96元,并支付原告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承担414.50元,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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