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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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旅易箱包有限公司 宁波格瑞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波格瑞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旅易箱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编号:18S0111-1); 二、被告平湖旅易箱包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格瑞箱包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83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08元,公告费480元,合计诉讼费1488元由被告平湖旅易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