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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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5日的利息592.50元及自2018年7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1.8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慈溪市的房地产(慈房他证2015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计165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