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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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在2006年6月10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07年6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蔡家漕村嵩江路188号房屋内所投入的装修(不包括入场经营户投入的装修)和安装的电梯、消防管道、中央空调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757820元、占有使用费605228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07年5月31日的利息为55305.33元,之后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水电费10945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3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903元,被告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向阳家居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