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 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292948.4、名称为“应急指示灯(CBR-800)”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224元,被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