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 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29810元及违约金(以1529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从2018年3月3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167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802元,由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5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