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
西安荣益木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丰泰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西安荣益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华丰泰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1049元;

二、被告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西安荣益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华丰泰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87130元;

三、被告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西安荣益木业有限公司、***应以278817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支付原告陕西华丰泰经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陕西华丰泰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98元,由被告陕西奥克木业有限公司、西安荣益木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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