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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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潺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潺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上海创食集美食广场合作经营合同》; 二、被告上海潺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5,000元; 三、被告上海潺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进场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438.50元,被告上海潺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